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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屬榮民醫院為執行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榮民及一般國民醫療服務,特設置榮民醫院醫療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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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