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16條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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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