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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測定項目之測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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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