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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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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