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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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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