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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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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