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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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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30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以自行購料、僱工方式辦理者,其工料合併計算在一定 金額以上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事後應 將辦理情形,連同預算、圖說、工料計算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查核。 前項購料達到一定金額者,仍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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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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