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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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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5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辦理招標 、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 機關派員監視;無上級主管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派高級人員監視之; 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主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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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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