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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7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 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 關之同意: 一、營繕工程,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 準者。 二、購置之財物,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標價超過預估底價,或變賣未達底價連續 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四、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 ,無法應急者。 五、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六、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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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