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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8條

招標、比價或議價,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 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 、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 三日,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 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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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