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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 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 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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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