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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6條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其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 及難易度,依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 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建造費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 十代之。 建造費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或無評 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預 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 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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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