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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8條

第十五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 事由者為限。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法律服務費用。 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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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