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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1條

機關委辦之專案管理,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 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十二條所定方法之一計算外,並得加計檢討已完 成部分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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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