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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2條

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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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