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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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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