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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九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對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所須達成之目標或成果之瞭解程度。 三、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之程度。 四、設計作品之藝術性。 五、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六、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七、如期履約能力。 八、完成作品另需製作費用者,其製作費用。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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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