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5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5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 二、設計準則。 三、設計之表現方式。如樣品、模型、透視圖或顏色等。 四、設計之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五、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設計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或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七、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 八、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給予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其方式。 十二、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其名額及方式。 十三、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亦同。 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 十五、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其時間及地點。 十六、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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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