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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6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製作成品者,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製作或裝置地點者,其現況說明及完成狀態。 二、完成製作期限。 三、預算金額或製作費用上限。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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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