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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1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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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