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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於本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檢察官,應俟停止職務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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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