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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準確客觀評定: 一、評擬: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依職務評定表之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機關首長業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評擬。 二、初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就評擬結果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初評程序: (一)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 (二)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未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四)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事務者。 三、覆評:除下列各目情形外,由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 (一)免經初評程序者,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 (三)借調政風機構辦理事務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辦理。 四、核定:前款覆評結果,除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餘由受評人職缺所在機關列冊報送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但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事件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意見。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復議。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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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