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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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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參加選送進修遴選、自行申請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於法務部核定時,不具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十一條
所定資格或有
第十四條
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其申請應予駁回。 經法務部核准申請後,始發現前項情形者,應撤銷其資格。核准申請後始發生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第十四條
第四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或第六款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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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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