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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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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活動之認可及轉介,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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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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