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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經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核給公假。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應給予公假。 檢察官從事第三條所列在職進修之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延長進修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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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