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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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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