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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 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 ,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予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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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