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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3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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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