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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 第12條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2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序如左: 一、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由本部派代,送審及請簡、呈薦、委任之。 二、委任書記官,分別授權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處、及福建高 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處派代、送審,於銓 敘合格後,檢具任用審查通知書影本及履歷表,按月彙報本部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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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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