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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7條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 、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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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