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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4條

現職書記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為業務需要必調任者。 二、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三年以上者。 三、人地不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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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