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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複審及第十條審核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就所提具體事 證審查,並將其認定以書面通知原報之下級警察機關。 前項辦理複審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設流氓案件審議委員會,由警察機 關、檢察官、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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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