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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左 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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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