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 第33條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留置,不得 駁回: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或不能保全其生命之虞者。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心神喪失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聲 請之。 被移送裁定人經留置者,於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 留置。但於抗告期間內或抗告中,必要時仍得繼續留置或命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