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 第33條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留置,不得 駁回: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或不能保全其生命之虞者。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心神喪失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聲 請之。 被移送裁定人經留置者,於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 留置。但於抗告期間內或抗告中,必要時仍得繼續留置或命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