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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查或民﹑刑事審判之必要,向感訓執行機關借提感訓 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刑事案件為本案羈押外,其借提羈押期間 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刑事案件而為前項之借提時,應注意是否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為本案羈押。 第一項之借提,感訓執行機關得同意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民﹑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後,始解還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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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