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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七 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
法院治安法庭對被移送裁定之人,認無留置之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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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