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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警察機關帶同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外出查證,應報經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許 可,並於當日晚間九時前派員將其解還,經該管法院訊問後再解送留置所 。如係帶往轄區外查證,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報請法院治安法 庭行文當地法院治安法庭代為將被移送裁定人留置。 前項帶同查證,警察機關應將查證結果報告該管法院治安法庭及原移送流 氓案件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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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