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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認定、告誡及聲明異議
(刪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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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
「認定、告誡及聲明異議」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依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流氓案件時,由其主…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複審及第十條審核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就所提具體事證審查,並將其認定以書面通知…
第8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告誡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
第9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所定告誡後一年內,其期間之計算,自受告誡人收受告誡書之日起至翌年與…
第10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後,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
第1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
第12條
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聲明異議,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決定之,…
第13-1條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因提起聲明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經停止輔導之執行者,其停止期間不…
← 第12條
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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