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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第10條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10條
對於有關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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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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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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