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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5條

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之價值,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提供有助於開始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提供之證據資料能間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提供之證據資料能直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無須再介入調查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二倍;如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五倍。 檢舉人於同一案件所提供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情形者,依較高額之款次發放檢舉獎金。且同一案件僅能受領一次。 第一項之證據資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 一、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共同聯名,或同時提供相同事證無法區別先後者。 二、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均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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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檢舉人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涉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3條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第4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未具名或未以真實姓名(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第6條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未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得依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價值,酌予發放每名檢舉人新臺幣…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違法聯合行為案件作成處分後三十日內發放檢舉獎金,發放方式如下:一、應發放予每名檢…第8條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第9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二…第10條對於有關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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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