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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違法聯合行為案件作成處分後三十日內發放檢舉獎金,發放方式如下: 一、應發放予每名檢舉人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部分,應一次發放。 二、應發放予每名檢舉人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應先發放四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情形,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主管機關發放獎金餘額時,如罰鍰處分經部分撤銷或重為罰鍰處分而較原處分減少罰鍰時,依其金額計算獎金餘額,無獎金餘額者不另發放。 檢舉獎金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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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檢舉人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涉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3條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第4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未具名或未以真實姓名(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第5條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之價值,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一、…第6條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未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得依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價值,酌予發放每名檢舉人新臺幣…第8條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第9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二…第10條對於有關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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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