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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 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檢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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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