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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其使用及管理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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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