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第2條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