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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7條

執行戒癮治療之治療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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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