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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5條

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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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