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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事故應變車輛之所有人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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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