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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第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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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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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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