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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第12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12條
違反
第二條
第二項、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六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登記,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或註銷其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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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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