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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 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 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類應符合附表規定;非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為其他標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設置事故應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第12條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事故應變車輛駕駛人,應領有該種車輛職業駕駛執照。第4條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由所有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文…第5條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第6條設置事故應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第7條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第8條申請事故應變車輛登記、展延、變更及登記文件之核(換、補)發,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第9條事故應變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任務,應開啟警示燈;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第10條事故應變車輛執行任務應即時回傳定位資訊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出勤人員應填具出勤紀錄,…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第12條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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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